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履行审计职责,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规范全省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购买社会审计咨询服务(以下统称审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审计机关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向中介机构及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主要采取将全部审计事项或部分内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和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机关相关审计项目等方式。
第四条 购买审计服务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外资运用、资源环境和国有企业等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项目,下同)。政府投资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建设主管部门自行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向审计机关报备;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不得将整体审计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购买审计服务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决定购买审计服务工作重大事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购买审计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工作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于上年度末,根据工作需求统一编制购买审计服务计划及经费预算,由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审计机关部门预算。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年度计划应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七条 省、市(州)审计机关通过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与入库的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根据服务质量考评结果及审计工作需求对中介机构及时进行调整。
县(市、区)审计机关原则上不设中介机构备选库,购买审计服务事项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省或所在市(州)审计机关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用。市(州)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事项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直接在省审计厅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用。
第八条 遇有特定审计事项,备选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采取单独招标方式选用中介机构,服务期以具体项目要求为限。
第九条 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具备与委托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省外中介机构应具有进入甘肃的备案手续;
(三)执业质量高、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严重业务质量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也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在政府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中因审计质量问题败诉,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审计机关确定的购买审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从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分类别按入库顺序确定承接的中介机构,也可采取随机抽取等方式确定承接的中介机构。遇有特殊要求的审计项目,经厅(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可以直接从备选库中指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购买审计服务的审计事项及拟承接的中介机构确定后,审计机关应与中介机构签订购买事项业务协议(合同)。协议(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二)工作时限及质量要求;
(三)提供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资质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廉政、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质量责任;
(七)法律责任;
(八)其他应约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负责对承接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国家审计准则、审计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等相关制度的教育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及要求,督促其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及确定的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在约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对其审计结果和工作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根据业务单位使用要求,由业务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单位)推荐,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身体健康,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五年以上;
(三)无犯罪记录,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四)拟实施的审计项目对外聘人员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在审计期间遵守廉政、保密纪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遵循审计程序、不按审计要求办理审计事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或出现审计质量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终止委托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需要采用中介机构审计结论的,审计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其结论进行审核,并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写明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内容及有关责任,注意规避审计风险。审计机关不得将未经审核的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直接转换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审核认为中介机构需要补查补证的事项,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及时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听证、裁决、复议、诉讼涉及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的,审计机关应当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协助参加听证、裁决、复议、诉讼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的审计事项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审计机关应对中介机构及外聘人员工作质量及绩效等情况作出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费用支付及今后选用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事项质量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质量问题,按照《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每年度应对购买审计服务工作进行评估总结,并将全年购买审计服务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审计机关视情节采取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解除业务协议(合同)、取消入库资格、列入“黑名单”、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公开曝光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承担审计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工作结果不符合审计机关要求的;
(二)违反法定审计程序,工作期间不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管理的;
(三)工作期间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行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重大缺陷或者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
(五)擅自以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六)将受托审计事项转包、分包他人,擅自使用审计结果的;
(七)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八)考评结果不合格的;
(九)不履行审计业务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外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应采取取消其工作资格、解除服务协议(合同)等措施: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机关委托审计任务的;
(二)受聘期间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的;
(三)受聘期间拒绝接受审计机关管理、指导与监督的;
(四)承办的审计事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受聘期间有违反审计工作纪律及保密纪律行为,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购买审计服务活动中应依法履职尽责,恪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甘肃省审计质量岗位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履行指导、监督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职、渎职造成严重质量问题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
(三)接受中介机构以介绍费、劳务费、咨询费、审查费等名义给付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选取中介机构,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刁难、报复中介机构的;
(七)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审计费用确定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审计服务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服务事项的工作量、难易程度和审计绩效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购买审计服务事项完成后,依据对服务质量及绩效的考评结果,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支付费用。
外聘人员费用原则上直接支付给其所在的中介机构,一般不向个人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肃省审计厅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